張貼日期: 2026-05-26 13:18:28 點閱:17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5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50015912號書函辦理。
二、由於旨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62條規定,具有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考量旨揭照顧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雇主請假之需求,亦得依本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
另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 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
三、檢附原書函影本、勞動部原函影本及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