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轉知】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1份
張貼日期: 2026-01-13 10:32:03 點閱: 208 (83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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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