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月13日府教特字第1140014376號函 辦理。 |
| 二、 |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不得委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辦理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事宜。本校受僱者人數達30人以上,爰依前開規定修訂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 |
| 三、 | 檢送「彰化縣立和群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1份 |
張貼日期: 2026-03-26 13:59:12 點閱: 211 (1001.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一、 | 依據彰化縣政府114年1月13日府教特字第1140014376號函 辦理。 |
| 二、 |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另設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單位;不得委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辦理職場性騷擾申訴調查事宜。本校受僱者人數達30人以上,爰依前開規定修訂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 |
| 三、 | 檢送「彰化縣立和群國民中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1份 |